1.輔導專業區採用健康、純種秧苗,以提升稻米品質,保障品種純度。
2.輔導專業區辦理產銷履歷驗證及CAS食米類驗證,辦理其相關宣導講習會,
以強化經營效率並增加營運績效。
3.辦理專業區農藥殘留檢測,提昇品質形象並確保消費者安全。
4.辦理專業區評鑑,以改善並增進其營運效益。
5.辦理專業區行銷網站,宣傳及行銷該專業區品牌產品。二、實施方法與步驟
輔導建置稻米產銷專業區(以下簡稱專業區)
(1)推動策略與措施:
A.輔導稻米產業上、中、下游產、製、銷單位主動結合,共同設置專業區為營運
平台。
B.準確掌握消費市場需求,徹底實施生態化、安全化與標準化田間作業、管理及
紀錄制度。
C.專業區所收穫之稻米全數不繳交公糧,採品牌化策略流入自由市場。
D.針對稻農高齡化及大量兼業稻農不易全力投入耕作問題,輔導核心技術稻農於
專業區從事稻米生產。
(2)專業區設置原則與規範:
A.每一專業區之最小營運規模,單一期作稻米生產面積至少需達50公頃,且全
年一、二期作均應參加,區內稻田以相鄰集中為原則,並插立具導覽功能之標
示牌(格式如附表1)。若專業區有下列三項任一原因未能兩期作均參加契作,
得僅申請參加單一期作,惟單期作契作面積仍不得低於50公頃,並於企劃案
內敘明原因。
※註2:若專業區之田區屬水利會輪灌區者,得僅以輪值種稻之當期作申請參加。
※註3:專業區所在鄉鎮,全年兩期作中有一期作別因品質不佳或農戶契作意願不高,原則上同意僅申請參加單期作生
產。
B.為便於生產管理與契作農戶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契作田區宜距營運主體所在地
50公里範圍內;若距離超越50公里以上者,宜和當地鄉鎮農會合作栽培生
產,以確實輔導契作農戶栽培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與活動。
C.專業區規範條件:
(A)專業區應由下列三種模式之任一模式為營運主體,提出申請設置及負責營
運:
a.以農民團體或合作社及糧商共組營運主體。
b.以農民團體或合作社為單一營運主體。
c.以糧商為單一營運主體。
(B)專業區營運主體需完備條件:
a.具協調整合、企劃、行銷能力之農民團體及依糧食管理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
利事業或團體。
b.自備或專業區參與成員具有稻米碾製加工相關之乾燥、倉儲、礱碾、精米、
包裝等設備機具。
c.具產銷推廣中心之用地及硬體空間。
d.具自有商業品牌。
e.具完整明確之財務會計機制。
(C)組織架構:
a.專業區參與成員應包括育苗業者、稻農及加工碾製、行銷人員等。
b.為強化專業區營運效益,專業區應設立執行長一名,由營運主體推舉擔任,
並依業務分工設置企劃、生產、品管、產品開發及行銷等組推動執行專業區
營運計畫並於企劃案內詳細說明。
(D)專業區所有農戶均參加契作,具繳交公糧資格者,須具結不繳交公糧;不具
繳交公糧資格者,須符合合法耕地或承租登記有案之公有土地,並非屬河川
地、宜林山坡地、林班地、海埔新生地、軍事用地或其他未登記之土地,且其
土壤及水源須符合安全標準。
a.參加專業區之農戶同意所生產稻榖全數不繳交公糧,由營運主體依品種分級
加價收購,其種植品種與收購價格由專業區所在之農糧署區分署(或辦事處)
依據當地交易特性及行情輔導營運主體與農戶議定。
b.營運主體於提送企劃案時,應檢附現耕人以下簡稱﹝農戶)出具之同意不繳
交公糧意願書(格式如附表2)。
c.經農糧署核定企劃案後,營運主體應即與農戶簽訂契作合約書(以下簡稱契
作書,含農戶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號碼、耕地坐落及種植稻作品
種與面積等),編造契作農戶耕地清冊,最遲應於專業區所在地第1期作稻
穀收穫前1個月函送分署(或辦事處)依程序辦理收購公糧清冊查核,及登
錄農戶耕地資料檔等相關後續工作,倘有新增契作面積亦同;第2期作契作
面積若有新增者亦應於2期作稻穀收穫前1個月函送分署辦理。
(E)營運主體應評估及確認專業區田區水質及土壤之安全性:
a.為確保專業區稻米安全及品質,專業區內之灌溉水源及田區土壤重金屬含量
每3年至少檢測1次。
b.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之重金屬
容許量基準」(如附表3)。
(F)具足夠專業人力資源:
針對專業區內兼業農或高齡稻農,由營運主體負責協調整合,委託當地核心技
術稻農代耕經營。
(G)採行品牌策略:
專業區所生產之稻米應以專屬商品名行銷,該商品並應辦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之註冊登記。
(H)設立產銷推廣中心:
a.專業區應於距田區半徑三公里範圍內設立面積30坪以上之產銷推廣中心,
做為區內成員辦理研訓、集會之場所,同時可向國內外人士(如國內外稻米
行銷業者、消費者、媒體.等)解說,提供烹調示範及試吃品評,並結合專
業區當地休閒農業行銷推廣專業區稻米產品。
b.推廣中心應配置專業解說員導覽簡介專業區組織規模、生產環境、稻作生產
方式(含生產履歷紀錄制度)、加工碾製流程、產品分級與行銷通路等。
c.新設營運主體應於企劃案中明確規劃稻米產銷推廣中心設置地點,並應於
100年8月15日前設置完竣啟用,未能如期完竣者,即予取消其營運主體
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度請領獎勵金資格。
(3)專業區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附表4流程圖)
A.申請:
由具備專業區營運主體條件之農民團體、合作社或糧商填具申請書(附表5)及檢附企劃案(如附表6)與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7)等,向本署當地區分署提出申請。
B.初審:
由分署邀集轄區各縣市政府、米榖公會及農試所或農改場,依營運主體完備條件及設置原則與規範等辦理書面審查﹝如附表8﹞必要時並得實地會勘,並於100年2月9日前辦理初審完竣,並將符合設置條件之專業區企劃案,函送本署複審並副知申請單位轄屬之縣市政府。
C.複審:
(A)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共組專業區評核小組,依複審作業之評
核項目研訂複審評分標準﹝如附表9﹞,及辦理企劃案複審作業。首次申請參
加專業區之單位應由營運主體執行長或其代表簡報說明,並接受評審委員提
問,99年度已參加專業區輔導者,其該年度的評核成績優良者(80分以上),
得進行書面審查,90分(含)以上績優者,初審合格者,得免複審並優先納
入輔導。
(B)本(100)年度複審會議將於99年2月中旬前辦理完竣,並通知審查結果。
(4)各專業區營運主體依年度營運計畫之企劃、生產、品管、行銷等業務職掌推動與執行,並應定期提報推行情形。
A.辦理專業區訓練、採購及相關業務(企劃組):
(A)資材(含種苗、農藥及肥料等)共同採購。
(B)稻作生產、品管及代耕等教育訓練。
(C)專業區營運推行及績效之提報。
(D)稻米產銷資訊之蒐集及區內成員訊息傳遞與對外發布。
(E)申請相關認證。
(F)擬訂預算及補助經費運用。
(G)召開計畫執行之期中及期末檢討會議。
B.生產業務之推行(生產組):
(A)與育苗中心簽訂契作品種秧苗培育及稻種供應協議文件。
(B)彙整農民參加稻米產銷專業區不繳交公糧意願書與農戶簽定契作合約書
(含稻穀收購價格、品質及其他雙方約定之契作條件),並建置農戶耕地清
冊資料檔。
(C)每一專業區應徹底實施合理化施肥與減農藥栽培管理,輔導農戶詳實記載
各項用藥及施肥紀錄,建立農戶生產履歷紀錄制度,所生產之稻榖並經農藥
殘留檢測合格。
(D)遵循稻米或有機米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
(E)規劃成立專業區稻作栽培管理及病蟲害共同防治作業小組,及辦理聯合收
穫與烘乾調配等措施,以建立共同耕作及代耕服務體系。
C.專業區品質控管作業(品管組):
(A)專業區田區土壤與水質等生態環境之監測及資料之建立。
(B)產品農藥殘留檢測及專業區農地生態環境品質維護措施。
(C)擬訂稻榖及品質分級標準及落實產品加工製程之品質控管措施。
(D)擬訂稻穀分級分倉倉儲措施。
D.行銷業務規劃之執行(行銷組):
(A)專業區產品品牌註冊登記、產品包裝設計、廣告宣導及通路促銷事宜。
(B)產品分級銷售定價策略及按月提報專業區食米銷售情形。
(C)專業區產品國內外市場行銷體系與銷售網絡、品牌行銷策略之規劃與宣
導。
(D)專業區產銷推廣中心之規劃設置與管理、媒體公關接待及新聞發佈等措
施,並結合專業區當地休閒農業行銷推廣專業區稻米產品。
(5)專業區獎勵標準
A.有關專業區獎勵金補助標準,依核定契作生產面積補助計算,專業區營運主
體,暫以面積為200公頃(含)以內,每公頃核發6千元獎勵金,面積達200
公頃以上者,每增加1公頃,獎勵金為4千元,每處並以400萬元為上限(一
般專業區與有機米專業區合計獎勵金不限400萬元)。對於本(100)年度新
增通過CAS食米驗證廠商,其通過驗證的每項產品獎勵10萬元,每處最高獎
勵30萬元。
B.對於營運主體已經投入專業區輔導農民之生產資材等,倘因天然災害而造成專
業區農民休耕,而無法依契約規定將稻穀繳交予營運主體者,將視營運主體實
際支用於計畫情況核給補助,惟每處每公頃補助上限不得超過計畫每公頃獎勵
標準之1/2。
上開實際獎勵金額,將視預算核定數再行調整
C.若專業區營運主體與農戶簽定契作合約書合計單期作契作生產面積未達50公
頃者,即喪失本專業區受輔導資格。
D.本(100)年度將持續試辦糯米及加工用硬秈之專業區,每處(區)以單期作
至少10公頃,上限50公頃,至多試辦5處;另辦理有機米專業區,每處(區)
以單期作至少30公頃,該獎勵標準與其他專業區一致,惟獎勵金額獨立核算。
E.通過或維持產銷履歷驗證之專業區,補助營運主體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文件審
查費、現場評鑑費、證明費及驗證所涉水質、土壤、產品之檢查費,所補助之
費用依農委會核定上限標準計算。
F.專業區稻榖農藥殘留量不得逾衛生標準,其檢出超標準者,扣減當期作該品種
不合格比例之收購面積的1/4獎勵金。
G.獎勵金用途:
(A)專業區環境維護、調查及評估。
(B)補助農民購買合格稻種(苗)、肥料及農藥等生產資材及烘乾補助費等,以
提升稻米品質及用於生產管理所需費用。
(C)產銷推廣中心之相關軟體設施(限新成立專業區)。
(D)辦理專業區成員講習訓練等費用。
(E)充實品質檢驗相關儀器設備。
(F)強化品牌行銷體系所需之廣宣與設計費用(通路產品上架相關費用除外)。
(G)辦理專業區衛生安全及品質提升等相關驗證費用(如ISO、HACCP等驗
證)、團體品質競賽及提供農民獎勵金。*上開獎勵金用途,其中直接或間
接使用於農民部份應超過獎勵金50%以上。
H.獎勵金將於每期作收穫後,由本署或分署會同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派員訪查契
作農戶(至少為全部契作農戶數之1/10以上)及專業區營運計畫推行情形,
經查核確實依專業區營運計畫與契作合約書辦理收購者,依當期作實際契作收
購面積及本署獎勵金標準,核撥獎勵金。各該專業區全年兩期作合計實際契作
面積超過原申請核定設置面積者,視經費額度在不超過計畫核定契作生產面積
之獎勵金額110%上限或400萬元內核予獎勵金。有機米專業區的面積另計,
核撥獎勵金需檢附有機驗證證書或有機轉型期證書。
(6)專業區營運績效考核及評鑑:
考核方式分為專業區自行提報執行成果、分署每月不定期督導等二種方式:
A.專業區自行提報執行成果:
專業區應依複審結果之企劃案,擬訂年度生產與行銷等營運計畫,每月並應
提報專業區營運推行現況。
B.分署督導:
(A)分署每月應不定期派員督導與查核各專業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並應於每
月5日前填報專業區推行現況月報表。
(B)每期作稻穀收穫入倉後,採樣送請藥毒所辦理農藥殘留檢測。
(C)每期作收穫後,會同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派員訪查契作農戶及專業區營運
計畫推行情形。
C.辦理專業區評鑑:
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核小組進行專業區評鑑,評鑑結果優良者具101年優
先輔導資格,其中最績優前5名(1至5名),頒發獎座,另優良者(6至10
名),給予獎牌。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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