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十大經典好米選拔活動(個人賽)

壹、實施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激勵農友生產高品質稻米並鼓勵全國各稻米地良性競爭,秉持公正、公開之精神,持續辦理稻米品質競賽動,評選出各鄉鎮之冠軍米,並經由全國賽選拔出「十大經典米」,以宣導各參賽鄉鎮之稻米品質特色與價值,提昇國產稻米高品質、高附加價值之形象地位。

貳、實施方法全國稻米品質競賽個人賽區分為「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初賽」(100年第一期作辦理)「十大經典好米」選拔兩階段辦理;並辦理全國稻米稻米品質競賽之團體賽。

一、全國稻米品質競賽-個人賽
()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初賽:
   


1.辦單位:國產稻米品種適栽之鄉鎮市區農會,(該鄉鎮市區農會優先辦理,倘其無意願主辦,可由該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倘該二者均無意願主辦,得由縣(市)農會依鄉鎮別協助該鄉鎮市辦理),其轄內耕地農友前(99)年一期作種植稻作面積達150公頃(含)以上,且參賽農友達25人(含)以上,並於本會農糧署(分署)規定時間內,提送辦理競賽計畫相關內容與資料,並經核定者,逾期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暨受補助資格。

2.參賽稻米品種:臺稉2號、臺稉5號、臺稉8號、臺稉9號、臺稉14號、臺稉16號、臺農71號、桃園1號、臺南11號、高雄139號、高雄145號、臺東30號、臺中秈10號及桃園3號、臺中192號、臺稉4號及臺稉11號等17個品種。

3.參賽農友資格:各鄉鎮市區農會轄內耕地之有意願參加比賽之農友,且其參賽稻米品種需符合實際種植面積達0.5公頃(含)以上者,同一戶籍僅限一位農友報名,且農友不得重複報名或將其所耕作之不同耕地以他人名義報名參加,如經查屬實,即喪失參賽資格,倘有得獎者並應追回獎項。

4.活動內容公告:主辦單位應將活動辦法進行公告,公告地點不得少於主辦單位各辦公處所總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公告時應副知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經查未完成公告者,將取消參加全國賽資格。

5.報名方式:由參賽農友直接向主辦單位報名。主辦單位不得事先分配或限制報名人數。

6.經費來源:由主辦單位自籌支應。(農委會將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7.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自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8.評審作業程序

(1)初審:評審委員於稻作抽穗期至黃熟期間辦理田間檢查(審查田間生育狀況,生育整齊度、異品種、病蟲害、充實狀況及合理化施肥情形(葉姿、葉色)等)。並審查生產履歷紀錄(各項生產過程及項目之紀錄,其內容之完整性。)評選出稻作生育較優良者至少13名以上參賽。評審時應通知參賽農友到場,並於評審後立即作成初審紀錄(含現況照片電子檔)送交各評審委員暨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備查。主辦單位不得事先分配或限制轄內產銷班、產銷專業區通過初審人數。

(2)繳交:通過初審者,應繳交2公噸稻穀,由主辦單位分別編號,於主辦單位指定倉庫內個別堆疊完妥保管,並得進行標記。

(3)參賽稻穀於農友繳交時,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處理。

A.由主辦單位以較優的價格收購。

B.農友保有參賽稻穀之所有權,並切結於比賽後自行處理。具公糧繳交資格者,可申請專案繳交公糧,惟取得全國賽前10名資格者,需同意由主辦單位負責於規定時間內將2公噸稻穀一次全部加工成符合CNS一等白米,並以本會(農糧署)提供之專用袋包裝為2公斤裝真空小包裝白米650包,每5包裝一箱,共130箱。該批白米銷售所得歸農友所有,相關衍生之費用等由雙方自行議定,農友並應配合出席全國賽執行單位之活動規劃。

(4)取樣:全國賽所需之稻穀樣品8公斤(前2名)、及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稻穀各1公斤之取樣,俟鄉鎮比賽結束當天,由主辦單位、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等會同公開取樣,全國賽所需之稻穀樣品由前開人員以專用紙箱再行簽封,由主辦單位負責保管並依指定時間送全國賽執行單位,如送達全國賽樣品之籤封遭破壞或變造,即取消參賽資格。至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經會同取樣並碾成糙米、編號後直接寄送至全國賽執行單位所指定檢驗機構。

 (5) 評審項目及標準: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經田間檢查後之決選作業的評審項目及標準,主辦單位得依照農糧署所訂全國賽之評審項目及標準訂定,或自行另訂標準,惟該評審項目及標準須於計畫書中說明並經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6)成績公佈:由主辦單位擇期公開辦理鄉鎮級比賽決選項目評分,並於現場計算成績後,公佈各代號成績、名次並揭曉各代號農友姓名。競賽成績應作成紀錄,經評審委員簽章後,分送各評審委員暨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原始分析數值及分數應作成電子檔傳送至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

9.配合比賽各單位分工:全國賽參賽稻穀樣品由主辦單位負責保管,主辦單位(農會等)應與農糧署分署、農業改良場、大專院校等相關單位協調辦理以下工作,並於計畫書說明:

(1)競賽會場佈置、官能品評準備、綜合各項分數、公佈成績及名次統計。

(2)稻穀取樣、稻米品質規格分析及相關米質檢測工作等。

(3)官能品評對照米之準備。

(4)性狀及官能品評等。

10.鄉鎮級賽前2名農戶比賽米之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稻穀各1公斤),俟鄉鎮比賽結束當天,稻穀由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等,會同取樣後並碾成糙米編號後,直接寄送至全國賽執行單位所指定檢驗機構檢測農藥殘留量。

(1)鄉鎮賽第1名之農友,且該農友稻米經農藥殘留量檢測合格者,取得參加全國賽資格。如第1名之農友,其農藥殘留量檢測不合格,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並依序遞補至第2名止,倘第2名亦檢測不合格,該鄉鎮即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

(2)主辦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稻榖應嚴格控管,俟複驗合格後,始得解除列管及銷售。應控管之稻穀,如係農友所有亦同。

11.表揚:由主辦單位擇期公開頒獎予優勝農友。

() 全國賽(十大經典好米選拔):
 
1.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稱農糧署)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3.參選資格:經農糧署核備之鄉鎮賽主辦單位,獲得第一期作稻米品質競賽第1名之農友,且該農友稻米經農藥殘留量檢測合格者。

4.參選樣品提送

      參選稻穀由鄉鎮賽主辦單位,將鄉鎮賽競賽時取樣保存於該單位之5公斤稻榖樣品(該稻穀樣品於鄉鎮比賽結束當天,業經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以專用袋再行簽封),原封於規定時間內送達執行單位指定地點,倘原封有毀損將喪失參賽資格。

5.參加農會(或鄉鎮公所)應依執行單位規定格式,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交下列資料

(1)農友生產履歷(正本)

(2)農友基本資料及個人生活照。

(3)農友參選感言及得獎感言。

(4)農友得獎紀錄。

(5)鄉鎮農會基本資料。

(6)其他可供參考之文件及剪輯之影片(附授權再製文件)

6.選拔日期1009月。(暫定)

7.競賽地點:本會農糧署台北辦公區7樓大禮堂(暫定)。

8.評審項目及標準


     目
配分
審查內容
評審對象
外觀
性狀
(第二階段)
糙米
10
米粒飽滿度﹑粒型均勻度及光澤

於鄉鎮賽所取樣之農友稻穀並經農糧署碾製之糙米、白米樣品
規格
(第一階段)
稻穀
10
容重量、碾糙率、破損稻穀
糙米
25
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完整粒
白米
5
夾雜物、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
食味
化學
分析
(第一階段)
粗蛋白
5
白米之粗蛋白含量



於鄉鎮賽所取樣之農友稻穀經農糧署碾製之白米樣品


食味計
分析
(第一階段)
食味值
10
測定水分、蛋白質、直鏈性澱粉與食味關係之數值
官能品評
(第二階段)
評審評分
35
白米飯之外觀、氣味、口感、黏彈性、硬性、總評。其中
「氣味」係指米飯是否有異味或不良氣味。


)計分方式:

A.糙米性狀:現場評定。

B.稻穀規格:

得分=碾糙率得分+容重量得分+完整稻穀率得分

碾糙率得分= 5 x(碾糙率x 100 – 75)/10

容重量得分= 3x(容重量(g/L) – 560)/100

完整稻穀率得分=2 x(1-破損稻穀率)

C.糙米規格:

得分= 25 - (單項百分率/ CNS一等最高限)總和

D.白米規格:

得分= 5-(單項百分率/ CNS一等最高限)總和

E.粗蛋白含量:

得分= 5 x (10-粗蛋白含有率x 100)/5

F.食味值:(由2台儀器進行,各佔5分)

得分=5x (甲台食味計所測得之綜合分數/ 100)+ 5x (乙台食味計所測得之綜合分數/ 100)

G. .官能品評:

使用單一對照米,與對照相同者給一基準分,較對照優()者酌加()分數。

H.各項目最高分不超過配分,最低計分為0分。

 9.評選委員:聘請稻米產業專家等代表組成評選團。

10.「十大經典好米選拔」評選作業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評選包含外觀品質規格及食味計及粗蛋白分析,兩者得分合計取前20名進入第二階段評選;第二階段評選為食味官能品評及外觀(糙米)性狀等項目。

11.評選日期1009月下旬(暫定)公布「十大經典好米選拔」第一階段之評選作業,確認前20為入圍名單,並通知入圍單位派員參觀第二階段評選; 9月下旬(暫定)上午公開辦理「十大經典好米選拔」第二階段之評選工作。

12.成績統計:評選委員完成第二階段之評選工作後,立即統計成績並於現場公佈成績。

13.成績揭曉1009月下旬於農糧署公布「十大經典好米」得主(暫定)。

14.頒獎10月辦理頒獎典禮(暫定)。

15.優勝農友獎項及獎金榮獲全國「十大經典好米」的10位得獎農民,每人將頒給獎座及獎金10萬元,另頒給優質好米入選10(名次為1120) ,每人頒給獎狀及獎金2萬元

16.頒發「十大經典好米」獲獎農友之輔導農會及契作單位獎狀以資鼓勵。

二、全國稻米品質競賽-團體賽:相關實施辦法另行公佈。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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