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實施方法:全國稻米品質競賽個人賽區分為「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初賽」(於100年第一期作辦理)及「十大經典好米」選拔兩階段辦理;並辦理全國稻米稻米品質競賽之團體賽。
一、全國稻米品質競賽-個人賽
(一)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初賽:
1.主辦單位:國產稻米品種適栽之鄉鎮市區農會,(該鄉鎮市區農會優先辦理,倘其無意願主辦,可由該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倘該二者均無意願主辦,得由縣(市)農會依鄉鎮別協助該鄉鎮市辦理),其轄內耕地農友前(99)年一期作種植稻作面積達150公頃(含)以上,且參賽農友達25人(含)以上,並於本會農糧署(分署)規定時間內,提送辦理競賽計畫相關內容與資料,並經核定者,逾期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暨受補助資格。
2.參賽稻米品種:臺稉2號、臺稉5號、臺稉8號、臺稉9號、臺稉14號、臺稉16號、臺農71號、桃園1號、臺南11號、高雄139號、高雄145號、臺東30號、臺中秈10號及桃園3號、臺中192號、臺稉4號及臺稉11號等17個品種。
3.參賽農友資格:各鄉鎮市區農會轄內耕地之有意願參加比賽之農友,且其參賽稻米品種需符合實際種植面積達0.5公頃(含)以上者,同一戶籍僅限一位農友報名,且農友不得重複報名或將其所耕作之不同耕地以他人名義報名參加,如經查屬實,即喪失參賽資格,倘有得獎者並應追回獎項。
4.活動內容公告:主辦單位應將活動辦法進行公告,公告地點不得少於主辦單位各辦公處所總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公告時應副知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經查未完成公告者,將取消參加全國賽資格。
5.報名方式:由參賽農友直接向主辦單位報名。主辦單位不得事先分配或限制報名人數。
6.經費來源:由主辦單位自籌支應。(農委會將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7.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自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8.評審作業程序:
(1)初審:評審委員於稻作抽穗期至黃熟期間辦理田間檢查(審查田間生育狀況,生育整齊度、異品種、病蟲害、充實狀況及合理化施肥情形(葉姿、葉色)等)。並審查生產履歷紀錄(各項生產過程及項目之紀錄,其內容之完整性。)評選出稻作生育較優良者至少13名以上參賽。評審時應通知參賽農友到場,並於評審後立即作成初審紀錄(含現況照片電子檔)送交各評審委員暨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備查。主辦單位不得事先分配或限制轄內產銷班、產銷專業區通過初審人數。
(2)繳交:通過初審者,應繳交2公噸稻穀,由主辦單位分別編號,於主辦單位指定倉庫內個別堆疊完妥保管,並得進行標記。
(3)參賽稻穀於農友繳交時,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處理。
A.由主辦單位以較優的價格收購。
B.農友保有參賽稻穀之所有權,並切結於比賽後自行處理。具公糧繳交資格者,可申請專案繳交公糧,惟取得全國賽前10名資格者,需同意由主辦單位負責於規定時間內將2公噸稻穀一次全部加工成符合CNS一等白米,並以本會(農糧署)提供之專用袋包裝為2公斤裝真空小包裝白米650包,每5包裝一箱,共130箱。該批白米銷售所得歸農友所有,相關衍生之費用等由雙方自行議定,農友並應配合出席全國賽執行單位之活動規劃。
(4)取樣:全國賽所需之稻穀樣品8公斤(前2名)、及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稻穀各1公斤之取樣,俟鄉鎮比賽結束當天,由主辦單位、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等會同公開取樣,全國賽所需之稻穀樣品由前開人員以專用紙箱再行簽封,由主辦單位負責保管並依指定時間送全國賽執行單位,如送達全國賽樣品之籤封遭破壞或變造,即取消參賽資格。至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經會同取樣並碾成糙米、編號後直接寄送至全國賽執行單位所指定檢驗機構。
(5) 評審項目及標準:鄉鎮級稻米品質競賽經田間檢查後之決選作業的評審項目及標準,主辦單位得依照農糧署所訂全國賽之評審項目及標準訂定,或自行另訂標準,惟該評審項目及標準須於計畫書中說明並經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6)成績公佈:由主辦單位擇期公開辦理鄉鎮級比賽決選項目評分,並於現場計算成績後,公佈各代號成績、名次並揭曉各代號農友姓名。競賽成績應作成紀錄,經評審委員簽章後,分送各評審委員暨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原始分析數值及分數應作成電子檔傳送至農糧署及其當地分署。
9.配合比賽各單位分工:全國賽參賽稻穀樣品由主辦單位負責保管,主辦單位(農會等)應與農糧署分署、農業改良場、大專院校等相關單位協調辦理以下工作,並於計畫書說明:
(1)競賽會場佈置、官能品評準備、綜合各項分數、公佈成績及名次統計。
(2)稻穀取樣、稻米品質規格分析及相關米質檢測工作等。
(3)官能品評對照米之準備。
(4)性狀及官能品評等。
10.鄉鎮級賽前2名農戶比賽米之農藥殘留檢驗樣品(稻穀各1公斤),俟鄉鎮比賽結束當天,稻穀由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等,會同取樣後並碾成糙米編號後,直接寄送至全國賽執行單位所指定檢驗機構檢測農藥殘留量。
(1)鄉鎮賽第1名之農友,且該農友稻米經農藥殘留量檢測合格者,取得參加全國賽資格。如第1名之農友,其農藥殘留量檢測不合格,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並依序遞補至第2名止,倘第2名亦檢測不合格,該鄉鎮即喪失參加全國賽資格。
(2)主辦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稻榖應嚴格控管,俟複驗合格後,始得解除列管及銷售。應控管之稻穀,如係農友所有亦同。
11.表揚:由主辦單位擇期公開頒獎予優勝農友。
1.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稱農糧署)。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3.參選資格:經農糧署核備之鄉鎮賽主辦單位,獲得第一期作稻米品質競賽第1名之農友,且該農友稻米經農藥殘留量檢測合格者。
4.參選樣品提送:
參選稻穀由鄉鎮賽主辦單位,將鄉鎮賽競賽時取樣保存於該單位之5公斤稻榖樣品(該稻穀樣品於鄉鎮比賽結束當天,業經當地農糧署分署(辦事處)、評審委員代表及該稻穀農戶,以專用袋再行簽封),原封於規定時間內送達執行單位指定地點,倘原封有毀損將喪失參賽資格。
5.參加農會(或鄉鎮公所)應依執行單位規定格式,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交下列資料:
(1)農友生產履歷(正本)。
(2)農友基本資料及個人生活照。
(3)農友參選感言及得獎感言。
(4)農友得獎紀錄。
(5)鄉鎮農會基本資料。
(6)其他可供參考之文件及剪輯之影片(附授權再製文件)。
6.選拔日期:100年9月。(暫定)
7.競賽地點:本會農糧署台北辦公區7樓大禮堂(暫定)。
8.評審項目及標準:
項 目 | 配分 | 審查內容 | 評審對象 | ||
外觀 | 性狀 (第二階段) | 糙米 | 10 | 米粒飽滿度﹑粒型均勻度及光澤 | 於鄉鎮賽所取樣之農友稻穀並經農糧署碾製之糙米、白米樣品 |
規格 (第一階段) | 稻穀 | 10 | 容重量、碾糙率、破損稻穀 | ||
糙米 | 25 | 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完整粒 | |||
白米 | 5 | 夾雜物、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 | |||
食味 | 化學 分析 (第一階段) | 粗蛋白 | 5 | 白米之粗蛋白含量 | 於鄉鎮賽所取樣之農友稻穀經農糧署碾製之白米樣品 |
食味計 分析 (第一階段) | 食味值 | 10 | 測定水分、蛋白質、直鏈性澱粉與食味關係之數值 | ||
官能品評 (第二階段) | 評審評分 | 35 | 白米飯之外觀、氣味、口感、黏彈性、硬性、總評。其中 「氣味」係指米飯是否有異味或不良氣味。 |
註)計分方式:
A.糙米性狀:現場評定。
B.稻穀規格:
得分=碾糙率得分+容重量得分+完整稻穀率得分
碾糙率得分= 5 x(碾糙率x 100 – 75)/10
容重量得分= 3x(容重量(g/L) – 560)/100
完整稻穀率得分=2 x(1-破損稻穀率)
C.糙米規格:
得分= 25 - 各(單項百分率/ CNS一等最高限)總和
D.白米規格:
得分= 5-各(單項百分率/ CNS一等最高限)總和
E.粗蛋白含量:
得分= 5 x (10-粗蛋白含有率x 100)/5
F.食味值:(由2台儀器進行,各佔5分)
得分=5x (甲台食味計所測得之綜合分數/ 100)+ 5x (乙台食味計所測得之綜合分數/ 100)
G. .官能品評:
使用單一對照米,與對照相同者給一基準分,較對照優(劣)者酌加(減)分數。
H.各項目最高分不超過配分,最低計分為0分。
9.評選委員:聘請稻米產業專家等代表組成評選團。
10.「十大經典好米選拔」評選作業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評選包含外觀品質規格及食味計及粗蛋白分析,兩者得分合計取前20名進入第二階段評選;第二階段評選為食味官能品評及外觀(糙米)性狀等項目。
11.評選日期:100年9月下旬(暫定)公布「十大經典好米選拔」第一階段之評選作業,確認前20為入圍名單,並通知入圍單位派員參觀第二階段評選; 9月下旬(暫定)上午公開辦理「十大經典好米選拔」第二階段之評選工作。
12.成績統計:評選委員完成第二階段之評選工作後,立即統計成績並於現場公佈成績。
13.成績揭曉:100年9月下旬於農糧署公布「十大經典好米」得主(暫定)。
14.頒獎:10月辦理頒獎典禮(暫定)。
15.優勝農友獎項及獎金:榮獲全國「十大經典好米」的10位得獎農民,每人將頒給獎座及獎金10萬元,另頒給優質好米入選10位(名次為11至20名) ,每人頒給獎狀及獎金2萬元。
16.頒發「十大經典好米」獲獎農友之輔導農會及契作單位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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